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21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21号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