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

首页> 会计实务 > 会计准则 > 财会[2016]12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财会[2016]12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accpro 2019-10-24 15:57:31

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

财会[2016]12号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二条 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六条 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七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八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定。

  **四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节 固定资产的折旧

  **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十七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十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二节 固定资产的处置

  **二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二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五章 固定资产的披露

  **二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五)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

  (八)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毁损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

  (九)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情况。

  **六章 附则

  **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
相关文章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2019-12-27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2022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到什么时候?
11月报税截止日期 11月征期...
2022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_10月征期日历
2022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到什么时候?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星期二)。...
哪些发票开出后不可作废?
哪些发票开出后不可作废?1、成品油专用发票2、增值税电子发票3、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查看风险信息?
电子税务局查看风险信息流程:“特色业务”—“风险提示”—“风险自查”进行查看。...
财教[2022]162号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财农[2022]58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合作社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和自身财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财教[2022]159号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电子税务局如何领用电子发票
电子税务局如何领用电子发票?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发票,审批通过后,链接税控设备下载电子发票即可。...
海南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26日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8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8月26日。...
享受留抵退税政策需要哪些申请资料?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适用2022年第21号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
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如何查验真伪?
1、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以及电子发票监制章有效性。...
已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根据财税1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免优惠。...
按照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规定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吗??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0
您是否有正保会计网校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