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同学咨询自己的年终奖、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汇算问题。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1、工资范围在1-5000人民币之间的,包括5000人民币,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5000-8000人民币之间的,包括8000人民币,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人民币之间的,包括17000人民币,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人民币之间的,包括30000人民币,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人民币之间的,包括40000人民币,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人民币之间的,包括60000人民币,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7、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人民币之间的,包括85000人民币,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
8、工资范围在85000人民币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